中華民國火藥學會優秀工程師評選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中華民國火藥學會章程第四條暨本學會第六屆年會大會決議組織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如下:
1.推薦中華民國火藥學會優秀工程師候選人。
2.審查候選人之資歷及其著作、發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3.獎章候選人最後推薦之決定。
4.提供其他有關獎章頒發之建議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最多15人。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聘請之,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或授權之常務理事會通過後聘
請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等人選每兩年改聘一次,得續聘連任。
第六條 本會會員年資滿三年,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候選人。
1.在火炸藥學術上或火炸藥工程上有顯著之成就、重大之發明或有價值之著作者。
2.主辦火炸藥工程籌建或負責火炸藥工程研究機構,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第七條 凡合於第六條規定之會員,經本會會員10人以上或由獎章委員會委員之提名得當選為候選人,並將有關證件送
交本委員會審查,其提名手續應於每屆年會前三個月辦理完竣。
第八條 本委員會根據各方面所推人選負責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共同辦理),候選人須經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之會議
,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通過時,方可向理事會推薦,必要時得以投票方式行之。於年會前一個月以全體委員
名義向本會理事會推薦,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每年並以2人為原則,如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
第九條 被提名之候選人姓名及原提名委員姓名,以迄審查經過,均應保守秘密,最後決定之推薦人選,亦不得由本委
員會以任何方式向外發表。
第十條 獎章之頒發於每年年會時行之,此項獎章為代表火炸藥工程及學術界之最高榮譽。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需要不定期召集。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工作計畫由主任委員初擬後,併同其執行人選,提送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每年得編列經常費用預算,提請理事會通過後,按本會經費支用辦法運用。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為本會內部作業組織,不得單獨對外行文,如有行文必要,應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簡則經由本學理事會或授權之常務理事會研討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火藥學會優秀工程師候選人推薦書電子檔.doc (69632)